申请人:双一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华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30063号“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194号“双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38851号“双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55254号“双Z Z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07671号“双A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8704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票据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汉字“双”,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引证商标五经过一定设计,易被识别为“双”,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不易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瓣阀(机器部件);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压力阀(机器部件);鼓风机;液压阀;调压阀;电磁阀;角阀(机器部件)”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阀门、鼓风机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