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689947号“百年遵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百年遵酱 55689947

阅读:62595 2022-03-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贵州百年老址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89947号“百年遵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49671号“遵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940789号“…

  申请人:贵州百年老址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89947号“百年遵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49671号“遵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940789号“遵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354591号“遵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831573号“遵酱 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现处于异议期内。

  2、引证商标三、四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百年遵酱”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白酒等相同或类似服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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