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咏江山(北京)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91490号“南派宗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55780号“南派宗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045385号“南派大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在无效宣告裁定中被宣告无效,上述裁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