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首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尚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88693号“博视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第9类0901群组享有在先商标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935016号“博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069631号“博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0901群组上的申请均晚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故,被驳回商标在0901群组申请的商品应该被初步审定公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