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德恩通商(上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博泰明安(北京)企业发展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06652号“能楽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52247号“乐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477783号“乐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含义、排列顺序等方面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能楽”等百度搜索结果;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信息;申请人店铺、产品截图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