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16930号“封边ABS EDGEBAND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421363号“AB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驳回复审中被予以驳回,国际注册第1590289号“AB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