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酷客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03日对第41220340号“海天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中国极具规模的白酒企业,申请人及其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3606409号“海之蓝”商标、第4662735号“海之蓝”商标、第3606410号“天之蓝”商标、第4662736号“天之蓝”商标、第15675955号“海天梦”商标、第3960270号“海天蕴HAITIANYUN”商标、第11689119号“海天蓝”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知晓申请人及其“天之蓝”“海之蓝”系列商标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傍名牌的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将对消费者、市场秩序及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害。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审计报告、申请人所获荣誉、商标授权许可说明;
2、在先裁定书;
3、“天之蓝”“海之蓝”品牌酒销售区域证明、广告宣传、所获荣誉、受保护记录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显著,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三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9年9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经异议准予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1年7月21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七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七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一至五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体现在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具体到本案中,鉴于引证商标六、七现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海天图”与引证商标五“海天梦”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