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88449号“JOEO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06586号“华湘创信及图”商标、第57602196号图形商标、第35966746号“X”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