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675274号“红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09218号“红米”商标、第10909249号“红米儿”商标、第21775127号“虹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核定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第44390673号“小红米”商标已被我局在异议程序中决定不予注册,该异议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上述商标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