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艾尚臣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梦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46015号“爱上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71312A号“爱生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自身的显著特性。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在消费者中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谷(谷类);植物种子”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植物种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谷(谷类);植物种子”商品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