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855028号“腾讯WECITY共创营 TENCENT WECITY INNOVATION HUB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80576号“WE City”商标、第9977460号“W.E. C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我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撤销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两份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17369号“WE C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在驳回复审程序中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30568号“WE C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经被我局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引证商标一至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118140号“CITYW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