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艾尚臣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梦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27161号“爱上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具有自身的显著特性。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对申请商标进行了长期的宣传和使用,申请商标在消费者中已经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