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景鸿全展览陈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02207号“集美美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015288号“集美星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被驳回,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中“集美”属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申请商标虽包含其它文字,但其并未弱化相关公众对集美地名含义的识别,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依据商标审查的个案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