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百厨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柏兰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969458号“BLENDTE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47997号决定,于2021年09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1月04日至2021年01月0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清洗设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获准注册持续使用至今,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发票及产品照片;
2、申请人产品检测报告、认证证书;
3、申请人销货清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品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产品型号截图;
2、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市番禺区百厨酒店用品行于2012年1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汽水制造设备;电动制饮料机;陶瓷工业用机器设备(包括建筑用陶瓷机械);包装机;洗衣机;冷室压铸机;全自动振动应力消除装置;制食品用电动机械;食品工业用磨浆机;清洗设备”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6月13日。经核准于2019年5月6日转让予广州百厨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制食品用电动机械;食品工业用磨浆机”商品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现该裁定已生效。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洗设备”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7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证据2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1、3指向申请人所经营的冷藏陈列柜商品,在案证据与复审商品均缺乏关联性,尚不能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