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百厨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柏兰德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969457号“BLENDTE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47992号决定,于2021年09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1月04日至2021年01月03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获准注册持续使用至今,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签订的购销合同、发票及产品照片;
2、申请人产品检测报告、认证证书;
3、申请人销货清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品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产品型号截图;
2、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截图。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市番禺区百厨酒店用品行于2012年1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4年6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冷藏柜;冷冻设备和机器;制冰机和设备;冷藏箱;冷藏展示柜;冰箱;水果烘烤器;电力煮咖啡机;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热水瓶”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6月13日。经核准于2019年5月6日转让予广州百厨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4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11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证据2未显示复审商标,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证据1、3中的购销合同、发票及产品照片、销货清单等证据表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冷藏陈列柜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冷藏陈列柜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冷藏柜等部分复审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故复审商标在冷藏陈列柜商品上的使用可维持复审商标在“冷藏柜;冷冻设备和机器;制冰机和设备;冷藏箱;冷藏展示柜;冰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涉及电热水瓶等其余复审商品,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电热水瓶等其余商品上的使用情况,故复审商标在“水果烘烤器;电力煮咖啡机;微波炉(厨房用具);电热水瓶”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冷藏柜;冷冻设备和机器;制冰机和设备;冷藏箱;冷藏展示柜;冰箱”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