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程群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华成工业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博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502133号“华诚实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2066号决定,于2021年09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1月28日至2021年01月27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二者已形成对应关系。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形,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合同;
2、产品照片;
3、销售合同、发票、运货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陈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程序中的证据3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7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8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9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证据1说明河南度威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火炬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者,但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为自制证据,整体证明力较弱,且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3未显示复审商标,且与复审商品缺乏关联性。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