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447477号“PIXSEE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PIXSEED 18447477

阅读:6524 2022-04-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环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仁宝电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447477号“PIXSEE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2100号决定,于2021年09月13…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完美世界(北京)软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环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仁宝电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447477号“PIXSEE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2100号决定,于2021年09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1月15日至2021年01月1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PIXSEED”译为“像素种子”,用于其自创的创新人才培养体系的名称,致力于在游戏、动漫、影视等数字文化创意领域培养设计、研发、运营等专业人才。2、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品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PIXSEED像素种子”官网截图;

  2、公开课现场照片及相关报道;

  3、毕业典礼活动等相关报道;

  4、双选会嘘声作品展示PPT;

  5、活动海报复印件;

  6、专家及讲师做客完美世界教育网的报道材料;

  7、新浪教育频道颁发奖牌;

  8、产品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显示核定商品及申请人,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鼠标;光盘;DVD播放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太阳镜;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眼镜(光学);动画片”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1月6日。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5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9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证据1为自制证据,整体证明力较弱,且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2至7系申请人对其创新人才培养体系的宣传报道,与复审商品无关。证据8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无法确定是否为指定期间内产生的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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