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214005号“STARHOME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45691号决定,于2021年09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1月29日至2021年01月2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存在使用事实,特提交合同及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购货合同书、发票;
2、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体现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真实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信息、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京东店铺关于“欧派”油烟机的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电炊具;烘烤器具;燃气炉;冰箱;厨房用抽油烟机;电吹风;水管龙头;抽水马桶;淋浴隔间;淋浴热水器;消毒碗柜;饮用水过滤器;电暖器;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沐浴用设备;卫生器械和设备;浴霸;照明器械及装置;高压锅(电加压炊具);微波炉(厨房用具);冷冻设备和装置;空气调节设备;空气过滤设备;个人用电风扇;壁炉;卫生设备用水管;地漏;装饰喷泉;浴室装置;饮水机”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月27日。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11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证据1中的购货合同书系申请人为案外人提供设计、生产、安装家居产品所达成的协议,表明申请人向案外人所提供服务内容为定制服务,而非具体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与本案复审商品无关;该组证据中的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证据2中的图片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无法确定是否为指定期间内产生的证据材料。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