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成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21852号“根稳 GENW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完全符合商标注册条件,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故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表明“根稳 GENWEN及图”使用在第31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