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绎安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慧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梁晓明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0日对第28120729号“北童 BEITO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内向国家商标局的申请注册商标高达1000多件,申请类目多,行业跨度大,已经明显超出正常经营的需要。并且累计完成转让400多件,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情形,被申请人囤积转让商标牟利的真实意图明显,证据确凿。其囤标行为涉嫌恶意注册,造成大量商标资源浪费,破坏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二、被申请人大量恶意申请注册商标,并且高价转让售卖,是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行为,造成大量商标资源浪费,破坏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
2、申请人“北童”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
3、产品图片和新品介绍;
4、申请人“北童”商品条形码系统证书、“北童”商标设计合同和产品外包装设计原稿;
5、被申请人囤积抢注商标列表、被申请人转让买卖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果;蜂蜜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8年11月27日。
2、除了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现名下共六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慕芙兰”、“玫思缇”、“尼佳菲”、“芮美伦”等商标,涉及第3类、第25类、第31类、第12类、第43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因与他人在先商标近似而被驳回注册申请,且在多份驳回决定书中我局还认定梁晓明(本案被申请人)集中提交了大量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精神已体现在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条款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据此,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真实使用意图,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事实2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了六百余件不同的商标,其中包括第3类、第25类、第31类、第12类、第43类等多个商品和服务,且其中多件商标在审查程序中被我局适用《商标法》第四条予以驳回,被申请人作为个体工商户,其申请注册六百余件不同标识在若干不同行业类别上,且被申请人未对其注册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可见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并非出于生产经营的正当需要。综上,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恶意明显,构成《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所指之情形。
三、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其他条款保护申请人权利,对申请人该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