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二商希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晋商有道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22日对第50593121号“晋商白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争议商标尚未获准注册。
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无效宣告案件针对的是已经注册的商标。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争议商标尚未核准注册公告,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