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633417号“NEW FORTU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EW FORTUNE 50633417

阅读:97867 2022-04-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门市崖门新财富环保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圣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633417号“NEW FORTU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63499号商标、第1549842号商标、第15664…

  申请人:江门市崖门新财富环保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圣麟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633417号“NEW FORTU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63499号商标、第1549842号商标、第1566494号商标、第5879871号商标、第16432262号商标、第19075887号商标、第480978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且该决定已生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能源管理用电气控制设备;电解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能源管理用电气控制设备;电解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4日

本文《关于第50633417号“NEW FORTU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EW FORTUNE 5063341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3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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