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7161340号“淘果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淘果达 37161340

阅读:109698 2022-04-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荔县联贸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5月27日对第37161340号“淘果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以“淘宝”为重点的“淘”系列商标体系已构建…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荔县联贸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5月27日对第37161340号“淘果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以“淘宝”为重点的“淘”系列商标体系已构建成熟,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极高的知名度,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指向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1类)第23332248号“淘鲜达”商标、第23331307号“淘先达”商标、第20979813号“淘乡甜”商标、第14069877号“淘商号”商标、第21059833号“淘公仔”商标、第6865736号“淘1站及图”商标、第5129389号“淘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已达驰名程度的第5626331号“淘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1、阿里巴巴集团概况;2“淘宝”、“淘宝网”商标使用情况;3、淘宝网部分关联公司情况;4、部分入驻淘宝网的企业及品牌名单;5、申请人及淘宝网所获部分荣誉;6、淘宝网部分经济数据专项审计报告、在网络市场中所占优势的调研报告;7、关于阿里巴巴及淘宝的相关媒体报道;8、淘宝网部分广告宣传图片、部分广告合同及发票;9、申请人及淘宝网开展的公益活动情况;10、以“淘宝”关联字所做的检索结果;11、关联案件及类似情形案件裁定书;12、被申请人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主观恶意,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申请书中所提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28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3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新鲜葡萄、鲜枣、新鲜甜瓜、新鲜苹果、新鲜樱桃、新鲜杏、坚果(水果)、新鲜水果制果篮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八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注册使用在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八核定注册使用在第35类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作中介(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服务上,目前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容已体现于《商标法》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新鲜葡萄、鲜枣、新鲜甜瓜、新鲜苹果、新鲜樱桃、新鲜杏、坚果(水果)、新鲜水果制果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淘”,在文字组成、呼叫、认读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申请人请求对其商标给予《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充分考虑其商标的知名度等情况,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已无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必要,故对申请人该评审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亦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考虑到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是否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4日

本文《关于第37161340号“淘果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淘果达 3716134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3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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