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190616号“HA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ANS 52190616

阅读:170083 2022-04-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汉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广州冠崇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190616号“HA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49573465号“HANS”商标、第49522487号“HANS”商标、第41672381号“HANS…

  申请人:佛山汉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广州冠崇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190616号“HA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49573465号“HANS”商标、第49522487号“HANS”商标、第41672381号“HANS 汉狮”商标、第41679795号“汉狮 HANS”商标、第25353873号“GD·HAN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塑钢玻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仅对建筑用玻璃、窗玻璃(运载工具窗玻璃除外)商品申请复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近似。申请人在相同商品上已注册有相同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由广州冠崇汽车零件制造有限公司转让至佛山汉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佛山汉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我局提交承继声明,我局将佛山汉狮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当事人继续参与评审。2、引证商标一在建筑用安全玻璃、涂层(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经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塑钢玻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在建筑用玻璃、窗玻璃(运载工具窗玻璃除外)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初步审定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该两商标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玻璃、窗玻璃(运载工具窗玻璃除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Hans”与引证商标二“Hans”文字构成、呼叫相同,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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