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佰瑞图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前程;钱雪磊
申请人于2021年8月26日对第52330984号“百瑞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佰瑞图”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形式):微信截图;商品、商品包装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刘前程、钱雪磊共同于2020年12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组织咨询、人事管理咨询、投标报价等服务上,争议商标系共有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是以该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服务相同或与之相类似的服务上使用,并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微信截图以及商品、商品包装照片证据,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为未经公证的互联网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显示申请人向消费者提供的系墨盒、胶装机、切纸机等商品,上述商品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商业组织咨询、投标报价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及服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使用的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已具有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
本案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