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百善生活(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0日对第36432395号“Discovery Childhoo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DISCOVERY”(发现)是申请人名下一款著名的车型,广为中国消费者知晓。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816773号“发现”商标、第808459号“DISCOVERY”商标、第13913819号“发现神行”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申请注册涵盖了19个不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远远超出一个企业正常经营的需要,有囤积商标之嫌。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DISCOVERY/发现”品牌情况下在多个类别商品上反复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引证商标近似的标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品牌汽车介绍证据;申请人品牌汽车销售证据;申请人品牌汽车车型所获荣誉证据;申请人品牌的衍生商品和服务介绍证据;申请人品牌车辆及配件介绍证据;百度百科对“路虎发现”车辆的介绍证据;对申请人“发现DISCOVERY”汽车的宣传报告证据;对“DISCOVERY”的词典释义证据;在先异议决定书证据;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证据;其他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力机车、自行车、缆车、婴儿车、马车、自行车车胎、空中运载工具、水上运载工具商品上。
引证商标一、二、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空中、水上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和配件、运载工具用轮圈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力机车、自行车车胎、水上运载工具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陆地、空中、水上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和配件、汽车轮胎、运载工具用轮圈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等方面密切相关,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外文组合“Discovery Childhood”,其显著识读文字“Discovery”与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文字“发现”含义相对应,且争议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之理由证据不足,我局对此不予支持。《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已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不再对该原则性规定单独另行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