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宁良庆区森笛食品商行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81836号“卡路哩食律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未改变中华传统汉字结构、笔画,且消费群体都指向已具备成熟认知的成年人、中老年群体,更加具有认知能力,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推广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普通印刷体纯文字商标“卡路哩食律社”,其包含文字“食、律”是不规范汉字,用于指定商品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和提交的证据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