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748511号“多多菜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多多菜场 49748511

阅读:97873 2022-04-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9类第49748511号“多多菜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84125号“多多DURD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16213号“多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9503…

  申请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9类第49748511号“多多菜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84125号“多多DURDU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16213号“多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950335号“多多唛DODOMAR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228319号“多多财富DODOMON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751472号“多多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390550号“小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5086662号“大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7605289号“祥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8052096号“多多记账DUODUO MON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7618307号“多多看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9873786号“多多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29315615号“多多雷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29512186号“多多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43512799号“多多超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25492080号“多多洋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8279575号“席多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40856213号“多多陪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第49275413号“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第49515916号“N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九)、第16133427号“多多钱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第49664515号“多多智能科技DUODU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一)、第49522148号“多多果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二)、第8270452号“金多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三)、第39347818号“金多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十四)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十八、二十一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至五、八、十一、十六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申请人基于“拼多多”品牌独创的“多多菜场”等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媒体报道、广告宣传情况、在先决定书及法院判决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至五、十一、十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十八、二十一其注册申请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其专用权至2020年9月20日止,引证商标八其专用权至2021年7月13日止,其所有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续展申请,前述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至五、八、十一、十六、十八、二十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记事器;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传真机;电线;变压器(电);热调节装置;报警器;电池”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六、七、九、十、十二至十五、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二至二十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七、九、十、十二至十五、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二至二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栅栏;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六、七、九、十、十二至十五、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二至二十四核定使用的“电栅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七、九、十、十二至十五、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二至二十四均包含显著认读部分“多多”,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使用已具有足以区别于引证商标一、六、七、九、十、十二至十五、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二至二十四的可注册性。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记事器;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传真机;电线;变压器(电);热调节装置;报警器;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5日

本文《关于第49748511号“多多菜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多多菜场 4974851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29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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