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晨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晨曦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晨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瑞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481869号“晨曦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23306号决定,于2021年05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2017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基金投资;金融管理;分期付款的贷款;金融贷款;融资租赁”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我局决定:撤销原撤销被申请人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基金投资;金融管理;分期付款的贷款;金融贷款;融资租赁”服务上确有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基金投资;金融管理;分期付款的贷款;金融贷款;融资租赁”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市晨曦实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上。2021年9月13日,复审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上海晨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名下。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基金投资”等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使用图片为自制证据,其时间和真实性难以确认。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基金投资”等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基金投资;金融管理;分期付款的贷款;金融贷款;融资租赁”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