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应城范氏宝兰石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79643号“如意 范氏如意 FAN S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膏(建筑材料)、石膏板等商品与第53948881号“如意东方”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26159号“如尔意”商标、第22478230号“如意臻品”商标、第33112807号“如意郎君PERFECT GENTLEMAN”商标、第10289534号“意如E'RO”商标、第18502967号“如万意”商标、第20480798号“一品如意”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