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图南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领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273149号“TON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19788号“可赛新TONSAN”商标、第18872859号“TONGAN”商标、第7214984号“东茂电气TONMAN”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