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745855号“HS“E” 点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S“E” 点通 53745855

阅读:144963 2022-04-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科益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商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45855号“HS“E” 点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0212号“金点通”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

  申请人:重庆科益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商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745855号“HS“E” 点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40212号“金点通”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在4102、4104、4105群组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作出的上述服务驳回的决定已生效,我局对此予以确认。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流动图书馆、组织彩票发行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69812号“HSE IMMERSIVE LEARNING”商标、第14363388号“点点通”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10632号“HSE UNIVERSITY”商标、第22095238号“惠莘教育 HUISHEN EDUCATION HS ”商标、第30594685号“HS”商标、第7714692号“点点通”商标、第45545822号“一点通SIMPLE AND QUICK”商标、第23823873号“点通宝”商标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8日

本文《关于第53745855号“HS“E” 点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S“E” 点通 5374585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291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