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袁宏亮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中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通森林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今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7月13日对第286419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007”品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对其享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135719号图形商标、第7242639号“007及图”商标、第8818923号“007”商标、第9982198号“007牛肉面馆及图”商标、第14557565号“007暖心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商标,其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明;
2、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明;
3、关于申请人及其商标的报纸、网络报道。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联系,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社会负面影响,亦不存在恶意模仿、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宣传图片作为证据。
我就讲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公告时间为2020年7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餐厅、日式料理餐厅、饭店、餐馆、自助餐馆、旅馆预订、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帐篷出租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由申请人所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上,现为在先有效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由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图元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反对争议商标注册并无相应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