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象山县石浦丰收日果蔬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宁波海涛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元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886252号“丰收日”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47984号决定,于2021年08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17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树木等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且有效的实际使用和宣传推广,并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载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外包装图片;
2、申请人复审商标的授权使用情况及产品销售情况;
3、申请人申请中国绿色食品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的土地承包协议;
5、申请人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是复审商标在树木、玉米等指定商品上的使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与复审理由基本一致。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水果、树木、玉米、植物、活动物、新鲜槟榔、新鲜蘑菇、动物食用酿酒废料、酿酒麦芽、蘑菇繁殖菌商品上,有效期至2025年3月6日。
2、2020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树木、玉米、植物、活动物、新鲜槟榔、新鲜蘑菇、动物食用酿酒废料、酿酒麦芽、蘑菇繁殖菌”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2021年8月13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树木”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包装图片未显示形成时间,商标许可合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有效证据,销售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及商品,土地承包协议等证据与本案焦点问题并无直接关联。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树木”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