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332574号“MONTRAI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ONTRAIL 13332574

阅读:161435 2022-04-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曼提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温州宝汉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汇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332574号“MONTRAI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9698号决定,于2021年08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曼提尔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温州宝汉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汇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332574号“MONTRAI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9698号决定,于2021年08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8年1月6日至2021年1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的注册以使用为目的,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使用,请求不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证据:

  1、被申请人产品的销售合同及发票、包装订购及出库单;

  2、载有复审商标的实物及生产线照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与贵州百固安全防护设备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及关联关系证明。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鞋;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防火靴(鞋);耐酸胶鞋;电开关;安全头盔商品上,有效期至2025年4月6日。

  2、2021年1月6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鞋”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21年8月1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鞋”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发票及实物图片等证据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具有明显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在安全鞋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与其为类似商品的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鞋;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防火靴(鞋);耐酸胶鞋;安全头盔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涉及“电开关”商品,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电开关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电开关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电开关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8日

本文《关于第13332574号“MONTRAIL”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MONTRAIL 1333257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2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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