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佳欣
申请人因第10121284号“360TOP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9106号决定,于2021年08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8年1月8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申请人持续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之情形。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
1、申请人相关介绍及获奖证书;
2、复审商标的使用及相关媒体报道。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0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服装出租、殡仪、开保险锁、消防、组织宗教集会、领养代理、失物招领服务、婚姻介绍所服务上,有效期至2023年8月27日。
2、2021年1月8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婚姻介绍所”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2021年7月28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婚姻介绍所”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中,申请人介绍及获奖证书并未体现复审商标的使用,与本案焦点问题无直接关联;微博内容及媒体报道中亦未显示复审商标在婚姻介绍所即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因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