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汇泉饮料品牌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及撤销被申请人:汇泉国际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萌
申请人因第672102号“道地”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9978号决定,于2021年08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8年1月8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一直作为申请人重要商标,经多年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品进行了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上海公司汇泉(上海)洋酒贸易有限公司官网介绍;
2、关于汇泉(上海)洋酒贸易有限公司、深圳汇泉贸易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
3、申请人“道地”品牌展示;
4、申请人“道地”系列产品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产品检验报告;
5、深圳汇泉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赛壹便利店有限公司的费用收取确认表;
6、申请人与深圳汇泉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书;
7、深圳汇泉贸易有限公司“道地”品牌产品的检测报告及境外条码备案文件;
8、深圳汇泉贸易有限公司与他人签署的销售协议、合同及发票、报关单;
9、申请人关于“道地”京东自营旗舰店的授权书;
10、申请人及其子公司对“道地”产品的宣传情况;
11、申请人与企业、商超签订的进场/呈列协议、上架图片、送货单、宣传海报、促销协议等证据;
12、申请人“道地”品牌茶产品在京东上的宣传及消费者评价;
13、申请人及其“道地”品牌在百度、搜狗网站上的检索结果及页面信息;
14、《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相关页面。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罗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1992年10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1994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咖啡饮料等商品上,2021年12月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经续展有效期至2024年1月6日。
2、2021年1月8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茶”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21年8月3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书显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深圳汇泉贸易有限公司使用,销售合同及发票、产品宣传等证据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具有明显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在茶饮料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鉴于复审商标在核准注册时,茶饮料与茶为类似商品,申请人在“茶饮料”商品上的使用符合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应视为在类似商品上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茶、红茶、绿茶、花茶、乌龙茶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涉及“咖啡”等其余商品,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咖啡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咖啡等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茶、红茶、绿茶、花茶、乌龙茶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