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纺访达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丰树产业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155993号“VIVOCIT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9865号决定,于2021年08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7年12月3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未在其指定服务上进行使用,亦无关于复审商标的媒体宣传。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综上,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主要通过提供服务的场所及网络媒体进行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出现的商标使用场所为南海怡丰城和上海怡丰城,均为被申请人在中国的商业项目。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性使用,请求不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关于南海怡丰城和上海怡丰城的网络报道及中文翻译;
2、上海怡丰城与LINE FRIENDS品牌、LT DUCK品牌合作的现场照片及网络报道;
3、南海怡丰城举办广佛动漫文化节现场视频截图及网络报道;
4、关于《舞斗场》全国海选佛山赛区、南海怡丰城《阿细》EP签售会的网络报道;
5、上海怡丰城、南海怡丰城现场照片及优惠活动;
6、关于上海怡丰城引入室内三维地图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的网络报道;
7、南海怡丰城引入客流统计辅助商户进行管理的网络报道及广告实景、设计图;
8、上海怡丰城公众号发布的折扣信息、广告宣传信息;
9、被申请人提供的商铺交付通知书、租户商铺二次装修缴费明细;
10、南海怡丰城五周年庆活动、跨年晚会首场海选等活动的网络报道及网友分享的活动照片;
11、关于上海怡丰城的网络报道、电子期刊介绍及活动宣传海报。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使用,且真实性存疑。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7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货物展示、广告、商业橱窗布置、广告传播、为推销进行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外购服务(商业辅助)、提供商业信息(包括零售商机的商业信息)、邮件清单汇编(行政处理)、为消费者选择商品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价格比较服务、为消费者选择商品提供零售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商业管理辅助、工商管理辅助服务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30年9月6日。
2、2020年12月31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推销(替他人)”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2021年8月2日我局作出决定,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活动现场照片、网络报道及微信公众号宣传等证据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具有明显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并在货物展示、提供商业信息、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货物展示、提供商业信息(包括零售商机的商业信息)、推销(替他人)服务及与其为类似的广告、商业橱窗布置、广告传播、为推销进行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外购服务(商业辅助)、为消费者选择商品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价格比较服务、为消费者选择商品提供零售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商业管理辅助、工商管理辅助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涉及邮件清单汇编(行政处理)服务,且上述服务与货物展示、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邮件清单汇编(行政处理)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邮件清单汇编(行政处理)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邮件清单汇编(行政处理)服务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