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好来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川川
申请人因第6089794号“扁鹊”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9553号决定,于2021年08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7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企业信息查询结果、百度百科等搜索结果页面;
2、申请人官网中关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
3、申请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复审商标的照片;
4、申请人企业宣传册;
5、申请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及授权书、发票;
6、培训班通知、微信聊天信息截图及培训课件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6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5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书籍出版、演出、培训、收费图书馆、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出版、节目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录像带(光盘)发行服务上,有效期至2030年5月20日。
2、2020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教育”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2021年7月30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及官网信息、宣传册证据与本案焦点问题无直接关联,且由申请人自制,证明力较弱。活动照片、培训班通知及课件截图等证据中,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形成时间,尚不能充分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教育”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