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鑫沐奇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唐琪
委托代理人:北京卫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604254号“凿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8236号决定,于2021年09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2月03日至2021年02月0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致力于研发高品质的科教科普内容,是国内领先的科普内容创作型提供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其对复审商标持续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签订的服务合同;
2、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出具的软件服务发票;
3、申请人宣传海报及打印费收据;
4、自然之友盖娅自然学校课程内容合作伙伴证书;
5、申请人在主题教育活动所获的荣誉证书;
6、申请人官网截图;
7、申请人参加研讨会的邀请函、证明函、讲座宣传页;
8、申请人签订的课程合作协议书;
9、申请人参加展会、教育峰会、博览会照片及相关车票、住宿费发票。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复审证据1至5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凿空博物志”为科创类软件产品,并非服务型商标,在案证据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安排和组织会议;培训;教育;学校教育服务;配字幕;翻译;手语翻译;口译服务;译制”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4月20日。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41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证据1、2、3为申请人委托案外企业为其提供翻译、软件、海报印刷等服务所产生的相关证据,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结合证据4至9可知申请人致力于研发科教科普内容,并通过线上直播及线下讲座等方式进行宣传,从其服务内容、目的等方面可将其提供的服务划归至4101类似群组中的教育、培训项目之中,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服务、学校教育服务与申请人主营服务具有较强关联性,故复审商标在上述三项服务上的注册应予维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娱乐、译制等其余复审服务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培训;教育;学校教育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