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贵贤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东莞市艾米艾门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信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800832号“A咖AJI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1899号决定,于2021年09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1月22日至2021年01月2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具有独创性,不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形,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客户订货单;
2、宣传海报;
3、衣服吊牌与包装袋;
4、销售实物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自制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11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2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婚纱;鞋;帽;袜;围巾;皮带(服饰用);手套(服装)”商品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2月6日。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2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25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证据1至4均为自制证据,大多证据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整体证明力较弱,且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