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507303号“DO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DOU 20507303

阅读:135504 2022-04-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泰州市德远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07303号“DO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1004号决定,于2021年09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昆山康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泰州市德远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07303号“DO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1004号决定,于2021年09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其在2018年02月22日至2021年02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非真实有效,请求查阅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能够提交指定期间内真实有效的使用证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DOU”品牌产品销售证据公证书扫描件;

  2、产品销售发票;

  3、产品检测报告;

  4、天猫店铺链接及部分评价。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复审证据1、3、4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了质证意见,被申请人使用的商品与复审商品不一致,在案并无被申请人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工具箱(空);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缆绳和管道用金属夹;金属绳索;小五金器具;普通金属合金;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机器传动带用金属扣;建筑或家具用镍银附件”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10月20日。申请人于2021年2月22日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6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天猫店铺销售证据、客户评价、发票及检测报告等证据显示,其于指定期间内通过线上销售平台将复审商标在螺丝、钢丝绳、钢丝绳锁扣、铁链子、吊环螺钉、链条扣、紧固夹头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金属绳索;小五金器具;缆绳和管道用金属夹”商品与螺丝、钢丝绳、链条扣、紧固夹头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使用可维持复审商标在“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金属绳索;小五金器具;缆绳和管道用金属夹”商品上的注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工具箱(空)等其余复审商品进行了实际使用,故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金属工具箱(空);普通金属合金;金属制身份鉴别手环;机器传动带用金属扣;建筑或家具用镍银附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在“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金属绳索;小五金器具;缆绳和管道用金属夹”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8日

本文《关于第20507303号“DOU”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DOU 2050730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28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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