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495780号“美业通MEIYET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美业通MEIYETONG 50495780

阅读:144202 2022-04-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客如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495780号“美业通MEIYET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27775号商标、第…

  申请人:菏泽市牡丹区客如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495780号“美业通MEIYET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27775号商标、第22334868号商标、第24698113号商标、第22334875号商标、第12927685号商标、第1765100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被吊销,其作为市场经营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引证商标五权利人已被注销,且上述引证商标并无任何继承主体,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三、上述引证商标核准注册并共存,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等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五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中文“美业通”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显著识别中文“美业”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一、五所有人的存续状态并不必然影响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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