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王家老作坊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86951号“台福酱 贵仁 守匠心•敬贵人 KWEICHOW GREAT CHINESE BAIJIU DISTILLERY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已注册系列商标的延续和继承,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02682号“貴仁醉及图”商标、第55815825号“贵仁大曲”商标、第56172668号“贵仁古酒”商标、第53029704号“貴仁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六、十)已为无效商标,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三、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524129号“台福 TAIFU及图”商标、第56597197号“贵仁醇酱”商标、第53295879号“贵仁古窖”商标、第56154882号“金贵仁”商标、第55124830号“贵仁焗酱酒”商标、第52219210号“贵仁酱酒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五、七、八、九)未构成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四、五、七、八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四、经查,在先已有本案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共存注册。五、申请商标中的英文仅为修饰部分,与申请人名义无关联,不会造成误认。六、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二、六、七、十的注册申请均已被驳回,上述引证商标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五均处于注册协商待审中,引证商标八处于驳回复审等待评审应诉环节,上述引证商标仍享有在先申请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八、九均包含文字“贵仁”,与引证商标三均包含文字“台福”,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八、九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八、九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八、九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八、九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KWEICHOW GREAT CHINESE BAIJIU DISTILLERY CO.,LTD”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且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且“CHINESE”作为商标组成部分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申请人未提供相关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