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新路达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钧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93265号“喬咖啡 QIAOCOFFE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61218号“乔标 QIAOBIAO”商标、第8475097号“乔氏”商标、第35205442号“C乔”商标、第16147109号“乔祥照明 QIAOX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