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聚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89563号“躺赢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作为商标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的规定。此外,多件含有“躺赢”的商标已经成功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躺赢哥”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