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693185号“闽南M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闽南MN及图 58693185

阅读:145892 2022-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闽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93185号“闽南M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9316号“闽南建材第一市场及图”商标、第30222883号“闽南船说MIN NAN CH…

  申请人:闽南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693185号“闽南M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9316号“闽南建材第一市场及图”商标、第30222883号“闽南船说MIN NAN CHUAN SHUO及图”商标、第13023174号“闽南世家MIN NAN SHI JIA及图”商标、第13008677号“闽南网WWW.MNW.CN及图”商标、第6311497号“闽南古镇”商标、第11863509号“闽南古镇Minnan Culture Town及图”商标、第11636564号“闽南小院The Minnan small Court及图”商标、第57565788号“闽南木通”商标、第12493436号“闽南派min nan pai”商标、第28003970号“闽南渔港MINNANYUGA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申请人已经将“闽南及图”系列品牌在其他类别商品上成功注册为商标,且多件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注册成功。引证商标四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引证商标八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八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核定使用的“会计;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八所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是否近似,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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