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聚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93111号“BB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11834号“BBS”商标、第8214745号“BBS”商标、第10770041号“梦溪论坛mengxi BBS”商标、第17891151号“BB'S BABY'S BREATH COFFEE”商标、第18922595号“BBS CUSTOMIZATION”商标、第19478375A号“BBS ACOUSTICS及图”商标、第19496649A号“BBS PRO SOUND及图”商标、第19529322A号“BBS”商标、第19529421A号“BBS”商标、第21701655号“BBS”商标、国际注册第1399128号“BBS FORGED”商标、第44549436号“BB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且多件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注册成功。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电传用纸”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