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开课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16630号“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527882号“开米吧Kamyba及图”商标、第41259077号“课比课 儿童教育综合体www.kobiko.cn K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此外,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服务上已实现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及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共存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鉴于引证商标一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之时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