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鼎捷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25094号“DigiinSoft ATHE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20543号“Athene”商标、第17041329号“ATHENA ACADEMY及图”商标、第52758425号“雅典娜e学园ATHENA SPAC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多件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共存。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商标档案、企业名称变更证明;2、鼎捷商标所获荣誉;3、申请人行业排名及市场占有率情况;4、申请人参与行业标准制定情况;5、软件销售、服务合同及发票;6、相关广告宣传及媒体报道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指定及核定使用的“继续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2日